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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1-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终字第13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X镇X村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又名赵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山西省降县X镇X村人。

原审被告:蔡某,女,194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X镇X村人。

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赵某及蔡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临中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赵某与李某、蔡某借款纠纷诉讼标的仅(略)元,且非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本院晋高法发(1996)X号《关于印发我省〈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及晋高法发(1999)X号《关于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精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作为一审受理该案,违反了上述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纠正。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临中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彭素云

代理审判员邓一峰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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