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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辽宁省(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8年因殴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因本案于2007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苏家屯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某,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岚、代理检察员姜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犯罪事实

1、1995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王晓明(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略)苏家屯区青年桥附近,租乘被害人李红军驾驶的辽x号出租车,当车行至(略)东陵区X镇X村东时,三人持枪实施抢劫,李红军逃离出租车时,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李红军开枪后,三人将该出租车劫取并烧毁。

2、2007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租乘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大东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穆彤家盗窃时,被穆彤发现,刘某甲使用语言威胁劫取一条价值人民币2535元的金项链,一部价值200元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500元。

3、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持自制转轮手枪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晓红家盗窃时,被王晓红发现,刘某甲使用语言威胁并向其开一枪后逃离现场,未劫取到财物。

4、2007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持自制转轮手枪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持枪胁迫被害人徐振生、金雅云,劫取一块价值人民币10元的电子表、一个价值人民币5元的挎包内有人民币110元。被告人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趁被害人吴瑶、王晓青睡觉之机,盗走王晓青包内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攀爬阳台到该楼X室,趁被害人胡健睡觉之机,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30脑鞯盼用肿;薄醯A褰佑胩掷∠背唬媳案指∠某竦⒕址酰A褰址钩骨芸ゾ蹲虿裣箍窠蹙阃s左侧脸部打伤后,刘某甲窜入车中,由刘某乙驾车逃跑。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

1、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大东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陈大朋家,盗走人民币500元。

2、2007年3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造埔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皮包两个,人民币600元。

3、2007年3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浑河新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魏朝阳家,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卡西欧手表,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索爱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三星手机及人民币200元。

4、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路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臧云秀家,未盗走任何财物。

5、2007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东陵区X街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允山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夏新手机及人民币700元。

6、2007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东陵区X路X-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吴秀卿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三星手机及人民币80元。

7、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路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闫晶家,盗走人民币680元。

8、200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秋萍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1350元。

9、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街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于某林家,盗走人民币100元。

10、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东陵区X街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孙君家,盗走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色皮包。

11、2007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关伯年家,盗走人民币80元。

12、200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皇姑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赵迎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科健手机及人民币2000元。

13、2007年7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东陵区X路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杜松魁家,盗走人民币2000元。

14、2007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皇姑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宋博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索尼游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任天堂游戏机及人民币800元。

15、2007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街X巷2-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闫俊英家,未盗走财物。

16、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路X路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军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跑未盗走财物。

17、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东陵区X路X-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秀兰家,盗走人民币1600元。

18、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街X-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军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600元。

19、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路,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被害人王玉霞家,盗走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的皮包及人民币130元。

20、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皇姑区X路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贺英明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小灵通手机。

21、2007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驾车来到(略)大东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张红卫家,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的双狮手表、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的皮包及人民币800元。

22、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大东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霍延令家,盗走人民币170元。

23、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山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大东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万桂芝家,盗走人民币130元。

24、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于某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国家,盗走人民币700元。

25、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街X巷39-1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婷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索爱手机及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

26、2007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大东区X街X号,攀爬阳台进入及楼X室被害人仁伟家,盗走人民币2000元。

27、2007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东陵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爱忠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的夏新手机,一条价值人民币60元的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金手链,一对价值人民币1025元的金耳钉及人民币100元。

28、2007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驾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该楼X室被害人李毅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西门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LG手机及人民币330元。

29、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开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黄某芳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诺基亚手机及人民币45元。

30、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加钢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飞利浦手机及人民币30元。

31、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攀爬阳台进入中兴街X号X室被害人王晓曼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的海尔MP3及人民币300元。

32、2007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CEC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LG手机,人民币2000元及一张银行卡,并从该张银行卡上盗取2000元人民币。

33、同日凌晨,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郭景洲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立手机。

34、2007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略)苏家屯区苏宁药房,撬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820元。

35、2007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驾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长兰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70元的珍珠项链四条及人民币5元。

36、2007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惠兰五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贺庆华家,盗走人民币500元。

37、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建忠家,盗走人民币40元。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涉案价值x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涉案价值x元人民币。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

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间,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略)被告人刘某甲家中自制两把转轮手枪,刘某将其中一把木把转轮手枪交给刘某甲保管。200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乙为刘某甲保管这把手枪,将其藏匿在自己家中,当刘某乙伙同刘某甲盗窃时,将该枪交给刘某甲使用。经鉴定,该把手枪为可击发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转轮手枪,具有杀伤力。

四、窝藏罪的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26日13时许,刘某(另案处理)在看守所服刑期间逃脱,次日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刘某甲在明知刘某系脱逃后,给予刘某200元人民币并先后两次为其在沈阳黄某学院附近及丰乐小区租房,提供隐匿处所。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于某某辩称:被告人刘某乙不构成抢劫罪,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并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王晓明(二人均另案处理)于1995年2月17日下午来到(略)苏家屯区青年桥附近,租乘被害人李红军驾驶的辽x号出租车,当车行至(略)东陵区X镇X村东时,三人持自制转轮手枪实施抢劫。李红军逃离出租车时,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李红军开了一枪,后三人将该出租车劫取并烧毁。(该出租车现已无法确定其价值)

2、被告人刘某甲租乘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2月1日凌晨2时许窜至(略)大东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穆彤家盗窃时,被穆彤发现,刘某风峰使用语言威胁劫取一条价值人民币2535元的金项链,一部价值200元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某乙在车里等候时并不知道抢劫过程中的经过。

3、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将自制转轮手枪交给刘某甲,自己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晓红家盗窃时,被王晓红发现,刘某甲使用语言威胁并向其开一枪后逃离现场,未劫取到财物。

4、2007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路X-X号楼,刘某乙将自制转轮手枪交给刘某甲,自己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持枪胁迫被害人徐振生、金雅云,劫取一块价值人民币10元的电子表一个价值人民币5元的挎包内有人民币110元。被告人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趁被害人吴瑶、王晓青睡觉之机,盗走王晓青包内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攀爬阳台到该楼X室,趁被害人胡健睡觉之机,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30脑鞯盼用肿;薄醯A褰佑胩掷∠背唬媳案指∠某竦⒕址酰A褰址钩骨芸ゾ蹲虿裣箍窠蹙阃s左侧脸部打伤后,与刘某乙驾车逃跑。

被告人刘某甲抢劫作案4起,涉案价值人民币4660(不含出租车价值)。

被告人刘某乙抢劫作案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425元。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陈大朋家,盗走人民币500元。

2、被告人刘某甲车做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3月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造埔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皮包两个,人民币600元。

3、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3月一天晚上窜至(略)浑河新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魏朝阳家,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卡西欧手表,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索爱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三星手机及人民币200元。

4、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臧云秀家,未盗走任何财物。

5、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街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允山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夏新手机及人民币700元。

6、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5月15日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X-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吴秀卿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三星手机及人民币80元。

7、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路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闫晶家,盗走人民币680元。

8、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5月17日凌晨窜至(略)东陵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秋萍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1350元。

9、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X号楼,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于某林家,盗走人民币100元。

10、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街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孙君家,盗走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色皮包。

11、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6月14日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关伯年家,盗走人民币80元。

12、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6月29日凌晨窜至(略)皇姑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赵迎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科健手机及人民币2000元。

13、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3日晚窜至(略)东陵区X路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杜松魁家,盗走人民币2000元。

14、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5日凌晨窜至(略)皇姑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宋博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索尼游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任天堂游戏机及人民币800元。

15、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29日凌晨窜至(略)大东区X街X巷2-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闫俊英家,未盗走财物。

16、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路X路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军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跑未盗走财物。

17、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丽区X路X-X号,攀爬阳台进入及楼X室被害人王秀兰家,盗走人民币1600元。

18、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X号,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军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及人民币600元。

19、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路,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被害人王玉霞家,盗走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的皮包及人民币130元。

20、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皇姑区X路X号楼,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贺英明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小灵通手机。

21、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18日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张红卫家,盗走一块价值人民币50元的双狮手表、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的皮包及人民币800元。

22、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霍延令家,盗走人民币170元。

23、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万桂芝家,盗走人民币130元。

24、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于某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国家,盗走人民币700元。

25、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巷39-1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王婷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索爱手机及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

26、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8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大东区X街X号,攀爬阳台进入及楼X室被害人仁伟家,盗走人民币2000元。

27、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8月的一天晚上窜至(略)东陵区X街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爱忠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的夏新手机,一条价值人民币60元的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金手链,一对价值人民币1025元的金耳钉及人民币100元。

28、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驾车于2007年8月4日凌晨窜至(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非攀爬阳台进该楼X室被害人李毅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西门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LG手机及人民币330元。

29、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开车来到(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黄某芳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诺基亚手机及人民币45元。

30、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加钢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50元的飞利浦手机及人民币30元。

31、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再次攀爬阳台进入中兴街X号X室被害人王晓曼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的海尔MP3及人民币300元。

32、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8月5日凌晨窜至(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刘某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CEC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LG手机,人民币2000元及一张银行卡,并从该张银行卡上盗取2000元人民币。

33、同日凌晨,刘某甲又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郭景洲家,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金立手机。

34、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8月13日晚窜至(略)苏家屯区苏宁药房,撬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820元。

35、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8月13日晚窜至(略)苏家屯区X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李长兰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70元的珍珠项链四条及人民币5元。

36、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窜至(略)惠兰五街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贺庆华家,盗走人民币500元。

37、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辽x号轿车于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至(略)苏家屯区X路X-X号,刘某乙在车里等候,刘某甲攀爬阳台进入该楼X室被害人周建忠家,盗走人民币40元。

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总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刘某乙盗窃总价值人民币x元。(第二起抢劫中认定刘某乙盗窃作案价值人民币3235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

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间,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略)被告人刘某甲家中自制两把转轮手枪,刘某将其中一把木把转轮手枪交给刘某甲保管。200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乙为刘某甲保管这把手枪,将其藏匿在自己家中,当刘某乙伙同刘某甲盗窃时,将该枪交给刘某甲使用。经鉴定,该把手枪为可击发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转轮手枪,具有杀伤力。

四、窝藏罪的犯罪事实

2003年12月26日13时许,刘某(另案处理)在苏家屯区看守所服刑期间脱逃,次日来到被告人刘某甲家,刘某甲明知刘某系在服刑期间脱逃后,给予刘某人民币200元并先后两次为其在沈阳黄某学院附近及丰乐小区租房,提供隐匿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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