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隆基大厦B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西安东方华文光盘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硕士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北京利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东方华文光盘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利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倩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