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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藁城市优质麦开发公司、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河北省藁城市农业局与河北省献县X镇X村委会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0-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沧经终字第2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沧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藁城市优质麦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利华,石家庄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X路中段。

代表人彭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宁,石家庄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藁城市人,藁城市优质麦开发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藁城市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X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农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献县X镇X村委会(496户村民)。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锡均,献县乐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小屯村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河北省藁城市优质麦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藁城优质麦公司)、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藁城农科所)、河北省藁城市农业局(以下简称藁城农业局)因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1999)献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优质麦公司委托代理人司利华、韩某,藁城农科所代表人彭某及委托代理人丁宁、杨某;藁城农业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省献县X镇X村委会(496户村民)(以下简称小屯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吴锡均、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秋,小屯村委会在藁城优质麦公司科技快讯中获悉,由藁城农科所研制的小麦新品种8901,1998年通过了河北省品种审定,品质优良。由此小屯村委会代表496户农民,以小屯村委会的名义和藁城优质麦公司订立了“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书一份。同时在藁城农科所调入8901麦种13,000公斤,价格每公斤2.4元,计31,200元。协议中表明该品种经几年推广示范,抗病抗倒能力强,亩产稳定在400—500公斤,且约定甲方(藁城优质麦公司)回收乙方(小屯村委会)的小麦。按每亩300公斤回收,价格在当时市场价的基础上每公斤加价0.14元。如甲方(藁城优质麦公司)违约则赔偿乙方(小屯村委会)差价部分的50%(即每亩300公斤×0.07元=21元),乙方(小屯村委会)违约则如此赔偿甲方(藁城优质麦公司)。麦种调入后,分496户种植了1,300亩。1999年春天小麦返青时农民发现麦苗大面积枯死,其他品种无此现象。小屯村委会及时向藁城优质麦公司及藁城农科所反映情况。藁城优质麦公司和藁城农科所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向藁城市政府报告情况,报告中涉及献县1,300亩,原因是该品种叶片薄,苗期耐旱、耐寒性差。随后又请专家对该小麦进行鉴定,专家认为该品种遇干旱、冻害加重。献县农业局的结论表明冻害面积1,220亩,死苗在950以上的940亩,死苗在75%—95%的280亩。共计损失630,740元。

原审法院认为,小屯村委会与藁城优质麦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藁城优质麦公司依约向小屯村委会提供优良品种供农民种植。但是藁城农科所研制的8901麦种,经496户农民种植,效果并非如愿,而使1,220亩小麦受冻害死亡严重,造成绝产,原因是该品种抗寒能力差所致,小麦不能安全越冬。藁城优质麦公司及藁城农科所对其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藁城农科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由其上级部门藁城农业局共同承担。对藁城优质麦公司所辩称经审定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生产、销售单位不负责任,应由审定部门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录像带证据一事,因不符合视听资料取证的有关规定,结合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为本案采信。由于麦种质量出现问题,使小麦绝产无收,给小屯村委会造成直接损失211,060元,可得利益损失394,060元,由于藁城优质麦公司的责任,使回收约定无法履行,按协议藁城优质麦公司应赔偿小屯村委会损失25,620元,共计630,740元。原审判决算城优质麦公司、藁城农科所、藁城农业局共同赔偿小屯村(496户村民)损失630,74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上诉人麦城优质麦公司、藁城农科所、藁城农业局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藁城优质麦公司上诉称:一、藁城优质麦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种于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属合法经营。二、藁城优质麦公司提供小屯村委会的8901优质麦1998年3月通过河北省品种审定,推广范围冀中南麦区,其质量指标,即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上诉人麦城农业局、藁城农科所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追究案城农业局、藁城农科所承担责任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三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藁城农业局、藁城农科所没有经营种子权力,没有销售给小屯村委会8901麦种,更谈不上掺杂使假,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二、8901小麦是藁城农科所培育的并通过1996—1997年度,1997—1998年度河北省优质麦区试种,各项指标符合河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的优质麦标准。1998年3月审定通过准予推广。1999年度被河北省评为“名牌产品”,以上说明8901优质小麦品种本身不存在产品不合格问题;三、根据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即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8901优质麦四项标准完全达标。至于说品种苗期耐旱、耐寒性差,也是审定以后产品进入流通,1999年春才发现有个别地块干旱严重,有轻微冻害现象,但不至于影响产量,更不会造成绝收。1998年11月18日天气骤然降温(-7℃),冬季无雪,干旱加冻害,属于自然灾害。

被上诉人小屯村委会辩称:一、小屯村X户农民种植的是藁城农科所研制的,藁城优质麦公司提供的8901麦种。在1999年春小麦返青时,发现大面积死苗,经双方考察鉴定1,300亩小麦有1,220亩死苗严重,有95%以上地块毁种,有素城农科所1999年3月11日的报告和3月12日证明可以证实。二、藁城农科所和藁城农业局为生产单位,对其所研制的小麦品种润品种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即抗旱抗寒能力差),造成种植户损失,应承担责任。三、戴城优质麦公司在提供8901小麦时并未将该品种抗旱抗寒情况说明,也没有按协议约定进行技术指导,所以合城优质麦公司应对我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小屯村委会代表农民与藁城优质麦公司签订的“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由藁城优质麦公司向小屯村委会提供藁城农科所研制的8901麦种13,000公斤,播种面积1,220亩,该品种在麦苗返青时出现大面积枯死。藁城农科所是藁城农业局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等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为:小屯村种植的8901小麦1999年春麦苗出现大面积枯死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及损失的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

1.8901麦种是藁城农科所培育的小麦新品种,1998年3月通过了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并由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推广。藁城优质麦公司销售给小屯村的8901小麦经过鉴定,并出具了种子质量鉴定书。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1998年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纪要》的通知、河北省农业厅冀农函[1998]X号文件、种子质量鉴定书、植物检疫证书证实。小屯村委会虽对该种子质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

2.经河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8901麦种属半冬性中熟品种,在冀中南中低肥水条件下种植。在藁城农科所《关于8901小麦冻害情况调查报告》中指出:8901小麦属于远缘杂交种,叶片薄、苗期耐旱、耐寒性差。河北省农科院农作物所李某生等专家的鉴定意见、检测意见及庭审中均证实8901小麦抗旱、抗寒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品种不抗特殊气候。献县农业局的考察报告中指出“小麦的死苗主要原因是由于该品种本身的抗寒能力差所致”亦可佐证。

3.河北省气象台1998年9—11月份沧州市气候概况证实:在1999年秋季沧州气候是于旱少雨,气温偏高,在11月份,河北省出现强降温天气,降温幅度较大。献县降至-7.5℃。

4.在小屯村部分农户种植8901小麦的同时,该村还种植其他品种的小麦,这些小麦未发生死苗现象。

5.1998年9月30日小屯村委会与器城优质麦公司订立的“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约定:藁城优质麦公司提供优质小麦品种8901,并提供配套栽培技术方案,负责技术指导。小屯村保证该品种成方、连片集中种植,负责接技术方案落实。但在种植过程中,藁城优质麦公司没有到小屯村进行田间技术指导,也没有提供栽培方案。双方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专家组检测意见中证实:小屯村的8901小麦存在种植、管理上的问题。

6.发现小屯村种植的8901小麦大面积死苗后,尊城农科所曾建议:“减产在七成以上,麦田需要毁种,可以毁种麦田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所提供甜玉米种于、豌豆种于、菜籽种于等,把损失压在最低限度。”而小屯村委会对应毁种的地块,没有采取毁种的补救措施。

7.小屯村委会种植8901小麦1,220亩,死苗在95%以上的940亩,死苗在75%—95%的280亩。此事实由献县农业局的考察报告为证。藁城农科所的调查报告中也证实:“献县毁种面积1300亩”。在藁城优质麦公司与小屯村委会的协议中约定:甲方(麦成优质麦公司)提供亩产量稳定在400—500公斤的8901麦种,并负责回收和开发,回收价格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每公斤加价0.14元。收购数量每亩不少于300公斤,如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小屯村委会)差价部分的50%(即以300公斤计算,每公斤0.07元),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则由乙方赔给甲方差价部分的50%。因此,损失计算应按协议约定以受害面积1,220亩为标准,按约定产量每亩400公斤和加价每公斤0.14元及当地粮食保护价每公斤1.24元计算,并减去应收产量(死苗在75%—95%的280亩按85%计算损失)即:

(1)死苗在95%以上940亩约定收购额为:

(1.24+0.14)元×940亩×300公斤=389,160元

(2)死苗在95%以上940亩自销额为:

1.24元×940亩×100公斤=116,560元

(3)死苗在75%—95%以上280亩约定收购额为:

(1.24+0.14)元×280亩×300公斤×85%=98,532元

(4)死苗在75%—95%以上280亩自销额为:

1.24元×280亩×100公斤×85%=29,512元

以上共计损失633,764元。

8.藁城农科所系8901麦种的研制、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小屯村所购麦种的调出、发货单位,此有藁城农科所在一审提供的“种子质量鉴定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为凭。

本院认为,此案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纠纷,而一审法院将此案案由定为种子质量纠纷属定性不准。

8901小麦在小屯村种植过程中发生大面积死苗,其内因是该品种小麦抗旱抗寒性较差,而其外因则是天气异常,种植、管理措施不当。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二者结合才造成小屯村X小麦的大面积死苗。藁城农科所主张死苗是天气原因、属自然灾害。但在同一气候条件下、同一区域、同一耕种习惯种植的其他品种的小麦却都生长正常。8901小麦虽然抗旱抗寒性较差,但是如能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不会造成大面积死苗。小屯村委会主张系种子质量问题。但种子种性与种子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小屯村委会并未就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提供相应证据,而是将该种子种性的缺陷误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因此,双方的主张各有偏颇,显属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小屯村委会与藁城优质麦公司订立的“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协议”是有效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藁城优质麦公司按约定提供8901小麦种子后,在种植过程中,应按约定向小屯村委会提供配套的栽培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特别是对8901小麦这样一个新品种,在遇到1998年秋冬气候异常的情况下,更应及时到现场指导农民加强田间管理,以确保新品种小麦安全越冬,但麦城优质麦公司并未履行其义务,已属违约。种植户在对8901小麦的抗旱抗寒性能差不多了解的情况下,种植中又没有得到必要的技术指导,造成该品种小麦大面积枯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633,764元,藁城优质麦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大部分麦苗是在返青时发现枯死,藁城农科所提出减产在七成以上的可以毁种,并愿意提供适宜的品种。而小屯村委会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毁种,致使损失扩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藁城农科所是8901小麦品种的研制、生产、推广者,在推广中发现该品种的性能存在缺欠,并给农民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素城农科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藁城农业局对此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1999)献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尊城优质麦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小屯村委会损失422,928元。

三、上诉人藁城农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判决送达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7元共计22,634元,由上诉人藁城优质麦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恩洪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朱连珍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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