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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承德山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14414号

原告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纪家庙南。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厂长。

被告承德山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镇张丈子沟门。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麦公司)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以下简称龙湖啤酒厂)、承德山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湖啤酒厂、山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麦公司诉称:2005年4月4日,我方与龙湖啤酒厂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我方向其供应麦芽500吨,单价每吨2800元,价款共计140万某;同时约定了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此后,龙湖啤酒厂两次提货共计60吨,价款共计x元,但未付款。经我方多次催要,龙湖啤酒厂承诺于2005年底分期付清货款。至今,龙湖啤酒厂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龙湖啤酒厂经改制成立了山城公司。现我方起诉要求龙湖啤酒厂给付欠款x元以及利息损失(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x元,此后至款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7%计算);要求山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湖啤酒厂、山城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宝麦公司与龙湖啤酒厂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宝麦公司向龙湖啤酒厂供应麦芽500吨,单价每吨2800元,价款共计140万某;供货时间为2005年4月等。此后,宝麦公司陆续供货,价款共计x元。同年10月10日,龙湖啤酒厂向宝麦公司出具还款协议1份,承诺自2005年10月起至12月间分期支付欠款x元。至今,龙湖啤酒厂未支付上述欠款。

另查,龙湖啤酒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单位为宽城满族自治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2005年底2006年初,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粮食局拟将龙湖啤酒厂改制为民营企业。截止2005年11月,经评估,龙湖啤酒厂总资产为696.9万某,其中:固定资产为529.97万某,流动资产为166.93万某,总负债为1006.94万某,净资产为-310.04万某,资产负债率为145%。2005年12月31日,粮食局(协议甲方)与李某甲、王某柱(协议乙方)签订《龙湖啤酒厂承债式有偿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第一条转让方式:甲方将啤酒厂以承债式有偿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2000年11月30日前(李某甲承包前)的国有资产由乙方一次性买断,同时接收所有债务;2000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李某甲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李某甲负责清理、偿还;添置的资产为个人所有(与改制截止日无关);企业改制总成本按甲方对啤酒厂改制测算结果除政府补贴31.13万某外,其余全部由乙方负担,视为买断国有资产的购买价格(数额不低于163.71万某)。第二条土地使用:由乙方与宽城镇X村协商继续租赁使用。第四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资产移交之日起,乙方自主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问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按规定清理偿还债权债务,处理各种遗留问题等等。李某甲、王某柱接收龙湖啤酒厂的全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后,拟将龙湖啤酒厂改制组建为山城公司。期间,李某甲、王某柱于2006年3月1日分别与李某乙、张国庆、李某国签订出让股份协议书。其中,王某柱、李某甲与李某乙所签出让股份协议书载明:“根据龙湖啤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内容,达成如下股份转让协议:一、转让内容:甲方(指李某甲、王某柱)拥有的山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评估总资产529.97万某的68%股份;二、转让价款:乙方按组建公司股东会议内容和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协议(每股2.8万某)执行;三、双方责任:双方根据甲方于粮食局签订的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关于债权债务承担原则,乙方只接收甲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68%股份,不承担甲方在原单位和社会上的任何债务,也不享受甲方拥有的其它债权;四、其它甲乙双方将协议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即视为股份转让完毕”等。王某柱与张国庆签订的出让股份协议书载明:“根据龙湖啤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内容,达成如下股份转让协议:一、转让内容:甲方(指王某柱)拥有的山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评估总资产529.97万某的11%股份;二、转让价款:乙方按组建公司股东会议内容和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协议(每股2.8万某)执行;三、双方责任:双方根据甲方于粮食局签订的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关于债权债务承担原则,乙方只接收甲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11%股份,不承担甲方在原单位和社会上的任何债务,也不享受甲方拥有的其它债权;四、其它甲乙双方将协议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即视为股份转让完毕”等。王某柱与李某国签订的出让股份协议书载明:“根据龙湖啤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内容,达成如下股份转让协议:一、转让内容:甲方(指王某柱)拥有的山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评估总资产529.97万某的21%股份;二、转让价款:乙方按组建公司股东会议内容和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协议(每股2.8万某)执行;三、双方责任:双方根据甲方于粮食局签订的酒厂有偿转让协议书关于债权债务承担原则,乙方只接收甲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21%股份,不承担甲方在原单位和社会上的任何债务,也不享受甲方拥有的其它债权;四、其它甲乙双方将协议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即视为股份转让完毕”等。此后,由李某乙、张国庆、李某国出面并以其接收的龙湖啤酒厂资产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申请设立山城公司。2006年5月,山城公司经核准成立,注册资金为529.97万某,股东为李某乙、张国庆、李某国,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乙,其中李某乙出资360.3796万某,占68%;张国庆出资111.2937万某,占21%;李某国出资58.2967万某,占11%。山城公司设立核准资料载明:“山城公司在原龙湖啤酒厂基础上改制而设立的,故排污许可证暂使用啤酒厂的”。至今,龙湖啤酒厂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山城公司成立后至今仍在龙湖啤酒厂原址经营。

上述事实,有宝麦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1份、李某甲出具的还款协议1份、工商登记资料1套,李某甲出具的书面答辩书1份,粮食局出具的书面答辩书1份,本院所作谈话笔录1份、本院(2007)丰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宝麦公司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宝麦公司与龙湖啤酒厂签订的买卖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龙湖啤酒厂收到宝麦公司所供货物后,未依其承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宝麦公司要求龙湖啤酒厂给付欠款以及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未曾明确约定计算利息的标准,故本院认为利息计算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为宜。宝麦公司主张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龙湖啤酒厂虽经改制但未办理注销手续;李某甲、王某柱在买断龙湖啤酒厂资产后,已将龙湖啤酒厂部分资产(固定资产部分)通过股份转让方式注入山城公司,结合龙湖啤酒厂的资产流转情况,故本院确认山城公司应当在其接收资产范围内对龙湖啤酒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山城公司从龙湖啤酒厂接收的资产价值远超出宝麦公司的债权金额,故现宝麦公司要求山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亦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龙湖啤酒厂、山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货款十六万某千元以及相应利息(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承德山城酒业有限公司对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宝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六十六元,由宽城满族自治县龙湖啤酒厂、承德山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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