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红旗出版社与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9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立新,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文蔚大厦二楼AX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曲某。

上诉人红旗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红旗出版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信实业公司)于1998年2月8日与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签订《合同书》,约定合作事宜。合同签订后,志信实业公司将大部分款项直接汇入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未收到过任何款项。本案的合同纠纷实质是联营合同纠纷,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红旗出版社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此主体资格不适格。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已经吊销,红旗出版社对具体事实情况并不知情,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合同的签订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的所在地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了查明事实,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涉案合同是志信实业公司与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签订的,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是上诉人红旗出版社的分支机构,因此红旗出版社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红旗出版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红旗出版社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红旗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红旗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历智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