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裴立新,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文蔚大厦二楼AX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雅莲,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曲某。
上诉人红旗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红旗出版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深圳市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信实业公司)于1998年2月8日与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签订《合同书》,约定合作事宜。合同签订后,志信实业公司将大部分款项直接汇入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未收到过任何款项。本案的合同纠纷实质是联营合同纠纷,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红旗出版社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此主体资格不适格。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已经吊销,红旗出版社对具体事实情况并不知情,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合同的签订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红旗出版社驻湘联络处的所在地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了查明事实,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涉案合同是志信实业公司与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签订的,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是上诉人红旗出版社的分支机构,因此红旗出版社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红旗出版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红旗出版社提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红旗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红旗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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