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与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4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东松,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管理部部门经理。

上诉人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半壁店供热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半壁店供热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半壁店供热中心于2000年11月向三川大业公司开发的北京市顺义区X村樱花园一区住宅项目集中供暖,该小区X年采暖季至2004年采暖季空置房面积为8758.55平方米,应交供暖费合计x.1元,2005年采暖季至2007年采暖季空置房面积为6176.35平方米,应交供暖费合计x.33元。截止2008年3月,共拖欠供暖费x.43元。诉讼请求:1、判令三川大业公司支付供暖费x.43元;2、判令三川大业公司支付拖欠供暖费利息x.18元;3、诉讼费由三川大业公司负担。

三川大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半壁店供热中心的诉状中对于空置房的面积计算不准确。三川大业公司在2000年一次性预付过x元空置房供暖费,根据测算及对账情况,预交的供暖费还有一部分没有用完。三川大业公司现在不拖欠半壁店供热中心供暖费,不同意半壁店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半壁店供热中心(2004年10月18日前名称为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物业管理中心)于2000年11月开始为三川大业公司开发的北京市顺义区X村樱花园一区住宅项目集中供暖,由三川大业公司向半壁店供热中心支付空置房的供暖费。2000年采暖季半壁店供热中心曾委托北京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物业公司)代收樱花园一区供暖费。2000年采暖季至2007年采暖季三川大业公司共应向半壁店供热中心交纳供暖费x.35元。

一审诉讼中,半壁店供热中心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三川大业公司给付供暖费x.35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三川大业公司支付所欠供暖费利息,自200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川大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份银钱收据及三川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已向半壁店供热中心预付x元供暖费。该银钱收据显示交款人为三川物业公司,交纳费用为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采暖费x元。对该证据,半壁店供热中心认可收到了该笔供暖费,但认为这是三川物业公司代收的小区各业主的供暖费。三川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银钱收据所涉的x元采暖费是由三川大业公司支付的,只是开给了三川物业公司。对该证据,半壁店供热中心认为因三川物业公司与三川大业公司有关联关系,故不予认可。对此,三川大业公司解释称在三川物业公司成立时,三川大业公司曾是其股东之一;在2003年左右,三川大业公司转让了所有股权,与三川物业公司再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半壁店供热中心长期为三川大业公司所有的空置房提供热力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三川大业公司理应承担支付供暖费用的义务。三川大业公司提交的银钱收据只能证明三川物业公司交纳了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采暖费x元,且因在2000年采暖季半壁店供热中心曾委托三川物业公司代收供暖费,故该银钱收据不能达到三川大业公司的证明目的,该院对三川大业公司已预交x元供暖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三川大业公司应支付2000年采暖季至2007年采暖季的供暖费,并应赔偿因其迟延付款给半壁店供热中心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半壁店供热中心要求三川大业公司支付供暖费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给付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供暖费七十九万零七百一十三元三角五分,并支付利息(自二○○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如果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川大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在全面考虑本案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其判决逻辑不能成立,判决结果不能接受。第一,关于三川大业公司与三川物业公司的关系,三川物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包括三川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和北京市顺义半壁店住宅合作社,北京市顺义半壁店住宅合作社和半壁店供热中心都是半壁店村成立的公司,三川物业公司和孙某、半壁店供热中心都有关联关系。第二,一审判决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三川大业公司提供的x元是三川物业公司交的钱有误。收据是半壁店供热中心单方的意思表示,三川物业公司和三川大业公司均不认可。三川物业公司的证明与收据作为一组证据说明是三川大业公司交的钱。三川物业公司和半壁店供热中心的委托关系与x元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三川物业公司证明该款项不是其支付,半壁店供热中心应当提供三川物业公司向其支付x元的证据,而半壁店供热中心并未提供。三川大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半壁店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由半壁店供热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半壁店供热中心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川大业公司提供x元的收据,主张是其支付供暖费。三川大业公司是小区的开发商,而三川物业公司是三川大业公司针对该小区成立的物业公司,两者有关联关系。半壁店供热中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银钱收据、证明、空置房面积表格、2005年退房的5套房面积表格、变更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半壁店供热中心自2000年开始长期为三川大业公司所有的北京市顺义区X村樱花园一区住宅空置房提供热力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三川大业公司应及时付清相应供暖费用。2000年采暖季半壁店供热中心曾委托三川物业公司代收供暖费,三川物业公司向其交纳了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的采暖费x元。三川大业公司提交该x元采暖费的银钱收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三川大业公司已预交x元供暖费。故三川大业公司应支付2000年采暖季至2007年采暖季的供暖费,并支付迟延付款给半壁店供热中心造成的利息损失。三川大业公司关于其不欠半壁店供热中心供暖费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三十三元,由北京半壁店空港新区供热服务中心负担二千四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零七元,由北京三川大业科技贸易发展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蒙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