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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21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上午11时30分许,白鹤派出所民警何晓军、马向北、郭旭旭、实习生范兰兰等人到白鹤镇X村对涉嫌故意伤害的余×实施抓捕时,余×的弟弟被告人余某不听民警劝告,无理阻挠民警执法,阻拦警车并动手殴打民警,致民警郭旭旭受伤。

另查明,案发后余某家属已赔偿了伤者郭旭、范兰兰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民警马向北、郭旭、何晓军、范兰兰的陈述,证人余×、郭××、肖××、宋××、王×的证言,孟津县公安局及白鹤派出所证明,诊断证明及照片,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对受伤民警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余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雷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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