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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靳某某与被上诉人南召县皇路店镇广庄人造板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世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南召县X镇广庄人造板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某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6)南召民再字第5-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6)南召民再字第5-X号民事判决,维持(2005)南召民商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申诉;2、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召县X镇广庄人造板厂(东方木业)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补偿靳某某5000元,双方其他损失互不追究,为此事永不发生纠纷。

二、双方已交诉讼费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刘琳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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