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司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2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庆晓东、王国强(均已判刑),骑着三轮车到孟津县X镇X村,将张利茹、朱桃卫两家停放在门口的拖拉机电瓶拆下后盗走。三人骑着三轮车又转到会盟镇X村将张宏亮家门口放的打桩机的泥浆筒盗走。后将盗来的电瓶和泥浆筒分别卖到会盟镇雷河金达收购部和陆村陈××的黄某蓄电池厂,共卖得赃款560元,其中司某某分得赃款100元。经鉴定泥浆筒价值260元,电瓶分别价值323元、306元,共价值889元。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将赔偿款889元及非法所得100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宏亮、张利茹、朱桃卫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庆晓东、王国强的供述,证人陈××、王××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本院(2006)孟刑初字第X号对同案犯所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损失、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比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