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8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在昌平区X镇X路口处,醉酒后无故对途经该路口的大货车司机张某某(男,43岁)进行殴打,后李某甲横躺在张驾驶的大货车前阻拦该车通过,李某乙、杨某某不顾民警劝阻执意拦截过往车辆并对执行公务民警进行拉扯辱骂,致使沙阳路口双向交通堵塞近一个小时,后三人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包某某、管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秦某某、许某某、王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拥堵信息,发票,诊断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㈣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