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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11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6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岳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5月11日19时40分许,驾驭畜力车在昌平区X路阳光百鹭家具厂门口附近,与孔某水(男,45岁)驾驶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车号:京x,后乘张志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水、张志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同年5月13日、14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畜力车逃逸。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驭畜力车在昌平区X路阳光百鹭家具厂门口附近,与孔某水(男,45岁)驾驶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车号:京x,后乘张志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水、张志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同年5月13日、14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胡某某一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赔偿协议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一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双玉娥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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