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学娟,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温某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胡学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于2008年8月12日19时50分许,在昌平区X镇超兴速网吧内,因上网之事与顾某某(男、3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中将顾某某打伤,致上唇粘膜损伤、颅外软组织损伤、右眶内壁、左额窦前壁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胡学娟认为被告人温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温某在昌平区X镇超兴速网吧内,因上网之事与顾某某(男、34岁)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中将顾某某打伤,致上唇粘膜损伤、颅外软组织损伤、右眶内壁、左额窦前壁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现被告人温某已赔偿顾某某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温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09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双玉娥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人民陪审员梁建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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