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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隽博萱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010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隽博萱,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西新街X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10月30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隽博萱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隽博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隽博萱驾驶“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为:京G/x)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X路多福饭店门口处,该车右侧后部将在道路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姚某某(女,17岁,山西省人)、陆某某(男,21岁,内蒙古人)撞伤,经法医鉴定姚某损伤构成重伤。后被告人刘隽博萱驾车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刘隽博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于2008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隽博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隽博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赔偿调解书及协议书,发还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隽博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隽博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隽博萱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先予执行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隽博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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