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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7362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北京分中寺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某某于200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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