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本案被害人张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X镇X村X组,来京暂住北京市X村X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熊世敏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熊世敏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熊世敏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董凯,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X村X街X号。

负责人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安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又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和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的诉讼代理人袁峰、董凯,被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安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桑塔纳小客车(京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大兴区X路X路十字路口东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张静(男,47岁,湖北省人)及乘车人熊世敏(女,45岁,湖北省人)撞出,造成张静、熊世敏受伤,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为逃避责任将肇事车辆烧毁并报假案称车辆丢失。骑车人张静及熊世敏被送至医院治疗,熊世敏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张静、熊世敏为无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诉称,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桑塔纳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X路X路十字路口东时,将前方骑自行车人张静和乘车人熊世敏撞伤,自行车损坏。事故造成张静头部受伤,面部留下疤痕,带来了终身痛苦,并且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造成熊世敏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逃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即驾车逃跑,后烧毁肇事车辆并报假案称车辆丢失。且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赔付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1、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医疗费9359.44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967元、交通费1868元、住宿费597元、物品损失1000元、残疾补偿金x元、伤残鉴定费2050元,共计人民币x.44元。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医疗费576.82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3108元,共计人民币x.82元。3、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规定的限额内赔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明、相关票据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已支付某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人民币x元,支付某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医疗费9050元,其他损失无能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辩称,根据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的证据看,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21日3时30分抽取王某某血液检验,其酒精浓度是67%,已达到醉酒状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22条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险额内垫付某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不予赔偿。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等人提交法庭的部分交通费票据,不予认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提交法庭的误工工资证明,认为应提交纳税证明。餐费、部分住宿费(其中1份)、诊断证明(其中大兴区医院出具的1份,日期有更改)有意见。对其要求以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口计算伤残赔偿金有意见,认为应按农民身份计算伤残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桑塔纳小客车(车牌号:京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大兴区X路X路十字路口东时,将前方骑自行车人张静及乘车人熊世敏撞出,造成张静、熊世敏受伤,被送往医院后熊世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静住院治疗15天,经法医学鉴定,张静面部瘢痕构成九级伤残;单侧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面部色素改变,构成十级伤残,伤残系数为25%。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焚烧。2008年3月21日2时31分,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市X村镇派出所报假案称其桑塔纳小客车(京x)被盗。交警得知此情况,赶往派出所将其抓获。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静、熊世敏为无责任。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9359.14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1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1868元、住宿费160元、物品损失600元、残疾补偿金x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共计人民

币x.14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76.82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3108元,共计人民币x.82元。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辆于2007年9月1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险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支付某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人民币x元;支付某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人民币9050元.但张静表示要求的赔偿费用中不包括王某某已先行支付某费用90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3月20日晚9时左右,我骑自行车带着熊世敏由西向东行驶到鹅黄路口时,被后边过来的车撞伤,车跑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20日晚,我酒后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鹅房与芦求交叉路口东400米时,听到“咣当”一声,我在反光镜里看到一辆自行车在地上倒着,我想肯定撞人了,我心里害怕,开车向东向南跑,后又怕警察查到,就想把车烧了,到派出所报假案称车被盗,于是我打“110”报警,称车在鲶鱼馆门口被盗,并到派出所,交通警察又将我带到交通队,我当时没有醒过酒来,没有承认开车撞人,等醒过酒后承认开车撞人了,并自己将车烧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我正由东向西走,听到有撞车的声响,看到一辆红色桑塔纳没开灯由西向东开过去,开的特别快,我见车前保险杠没有了,我走近看,一辆自行车倒在路中间,两个人倒在地上,两个女的报的警。

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静、熊世敏无责任。

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发案地点及现场情况。

6、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证实被害人熊世敏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67.0mg/x。

8、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有证驾驶及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

9、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塘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8年3月20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客车(京x)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X路X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人张静后乘熊世敏撞出,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焚毁。2008年3月21日2时31分,王某某到北京市X村镇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桑塔纳小客车(京x)在北京市大兴区芦城鲶鱼馆丢失,交警得知此消息后,赶往派出所将王某某查获。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提交法庭的相关票据、书证、伤残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暂住证明等证据,均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所受损失、身份、暂住地及张静身体致残情况。

12、保险合同单(抄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京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

13、本院电话联系记录,证实经与被告人王某某之妻于洪霞联系,于证实事发后支付某方2万元,支付某方9000余元,票据在其手中,现已无力赔偿。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提交法庭的误工工资证明、部分住宿费、误餐票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张静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要求按城市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根据其提供的暂住地址变更登记证实,2005年6月至今其一直暂住在北京市X村X村,故不应以城市居民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其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虽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提出异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纳税证明或发放工资等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误工费、护理费酌情判处。其要求赔偿营养费、住宿费、物品损失费,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本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提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只垫付某救费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意见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有关于醉酒肇事后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某救费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伤残赔偿金不应按城市居民人口计算,及误工工资证明,应提交纳税证明及对部分餐费、住宿费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误工费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元、护理费一千九百三十五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五十元、营养费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八百六十八元、住宿费一百六十元、伤残赔偿金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元、鉴定费二千元,合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零八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丧葬费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二元、死亡赔偿金十万零一千一百八十元、交通费三千一百零八元,合计人民币十二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已给付某民币二万元,尚欠人民币十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某)。

三、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静医疗费九千三百五十九元一角四分、伤残赔偿金二万元、物品损失费六百元,合计人民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九元一角四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医疗费五百七十六元八角二分,死亡赔偿金九万元,合计人民币九万零五百七十六元八角二分(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秦亚梅

人民陪审员肖冬霞

人民陪审员白志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