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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法刑初字第30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于2008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秦翰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航天城超市发超市门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群众贩卖“北京志强锦侠运输有限公司”及“北京志强锦侠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各1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印章经鉴定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北京志强锦侠运输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江某、刁某某、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08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永佳

书记员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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