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在洛阳市打工时相识,于2次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XX。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即以外出打工为由,同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王XX由原告抚养。

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伊川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伊川县X乡X村委、白元乡派出所证明及证人杜XX、杨XX证言等证据。

王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洛阳市打工时相识,于次年10月25日经原告方所在地伊川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XX。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于2008年4月同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原告没有生活来源,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未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外出后,长期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没有生活来源,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王XX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付给原告李某某抚养费300元,至王XX18周岁时止。

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天全

审判员常鹏翼

代理审判员刘要辉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少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