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耿某某、丁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172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某(绰号胡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绰号老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耿某某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某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正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