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固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丁某甲,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继师、石某某,固镇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乙,男,192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丙,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丁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丁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甲诉称:被告丁某乙是我父亲,我母亲石某花生前与被告建造了十间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母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未进行分割。2007年12月26日,我父亲丁某乙未经我和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上述十间房屋及土地、树木卖给被告丁某丙,两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无效。

被告丁某乙辩称:我卖给被告丁某丙的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归我所有的,我有权出卖。我与被丁某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甲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某丙辩称:我与被告丁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某乙与其妻石某花婚后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原告丁某甲系被告丁某乙长子。被告丁某乙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了十间房屋(其中主房六间,偏房四间),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某乙之妻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去世,其妻留下的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2007年12月26日,被告丁某乙在未征得原告丁某甲及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丁某丙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擅自将与其妻共有的十间房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树木,以及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有偿转让给被告丁某丙所有。另查,被告丁某丙与原告丁某乙虽然是同村村民,但不属于同一村X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据以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经本院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乙出卖给被告丁某丙的十间房屋,有其妻石某花留下的未进行分割的遗产,在原告丁某甲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被告丁某乙未征得原告丁某甲的同意即将与其妻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必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本案中,被告丁某乙与被告丁某丙不是同一村X村民,丁某乙自己没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而丁某丙本人有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被告丁某乙将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丁某丙的行为也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故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被告丁某乙将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出卖给被告丁某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被告辩称,宅基地以外的土地是丁某乙租赁给丁某丙使用的,原告丁某甲予以否认,两被告就其辩解未能举出相关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丁某乙与被告丁某丙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丁某甲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乙与被告丁某丙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丁某乙、丁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某

审判员张成

审判员徐基文

二○○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