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心街X号华顺广场X楼X室。
委托代理人李伟,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X号地下一层。
负责人崔某。
被告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X路X号A4-04A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
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一元,减半收取三百元,由原告盛怡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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