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江红,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郭亚军
人民陪审员于晓妹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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