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X区支行为与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景民二初字第23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景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X区支行。

负责人余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该行职员。

被告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光明瓷厂。

法定代表人肖某,厂长。

被告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告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X区支行为与被告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于二00三年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12月23日至1994年4月29日止,第一被告经申请,与工商银行原西市区办事处签订了七笔借款合同,并由第二至第四被告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西市区办事处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尚欠借款3000万元未还,第二至第四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00年11月底,原属西市区办事处的该笔债权划归原告清收,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2477万元(利息算至2002年12月31日止);2、第二至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均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3日至1994年4月29日,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经申请与原工商银行西市区办事处签订七笔借款合同,并由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西市区办事处按约向华峰瓷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华峰瓷业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000万元,至2000年12月30日止欠利息2477万元。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00年11月底,西市区办事处的该笔债权划归原告清收,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对本案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X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2477万元(利息算至2002年12月20日止,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利率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

二、免除被告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景德镇市陶瓷经销公司、景德镇市瓷用化工厂的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景德镇市华峰瓷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海平

代理审判员舒亚

代理审判员徐健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雅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