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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雅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全赢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于2005年11月29日共同与蓝盛琪漯河家居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蓝盛琪公司)签订了商铺交付清单。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如因被告责任,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x元及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资料。经原告多次催办,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按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安装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全赢公司辩称,被告的义务仅仅是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资料提供给房管部门备案。原告还没有提交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被告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双方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9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全赢公司交纳购房款x元,购买被告出售的家盛世商铺。被告向原告陈某某出具了收据,并标明了商铺的具体位置。原、被告之间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5年11月19日,原、被告与蓝盛琪公司三方签订了交付清单。被告全赢公司根据三方约定,正式履行了交房义务。被告全赢公司称其已向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资料但未提交证据,致使原告的房产权属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直到2009年才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全赢公司之间的买卖房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已按合同的约定将购房款、契税、办证款交付被告全赢公司。被告全赢公司未在约定的60日之内将应由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陈某某未能在法定的房屋交付后90日内未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同没有约定,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全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交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551元(x元×0.5%)。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全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陈某生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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