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自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轩,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滑县企业服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滑县政府)与被上诉人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扬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滑县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滑县企业服务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智扬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南省滑县玻璃厂偿还北京智扬公司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本息合计x元(利息计算至2000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河南省滑县化肥厂在x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滑县企业服务局在x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北京智扬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省滑县玻璃厂、河南省滑县化肥厂、滑县企业服务局承担。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智扬公司申请将河南省滑县化肥厂变更为中科公司,将河南省滑县玻璃厂变更为滑县政府,撤回对滑县企业服务局的诉讼。原审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7)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滑县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智扬公司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滑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刘自普、李某轩,中科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希魁、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北京智扬公司撤回对滑县企业服务局的诉讼,二审未通知滑县企业服务局到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5日前支付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5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7月底前支付30万元人民币。
二、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付款,河南中科辉煌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按照一审判决承担付款责任。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x元,由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x元,减办收取x元,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承担。
五、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邵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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