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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段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东城金满福珠宝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2294号

原告北京段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D10。

法定代表人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段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东城金满福珠宝店。

原告北京段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东城金满福珠宝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燕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约定被告在山西运城加盟经营原告“LCD段某”加盟店并支付加盟费x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3日、2008年10月23日出具《还款约定》,欠付原告货款共计x元。2008年12月7日被告还款x元,退货价值x元,至今仍欠货款x元,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盟费x元,支付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原告应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告提起诉讼,现其所诉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段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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