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凌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王某想(现年15个月)由原告凌某某抚养。二、被告王某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人民币200元。此款每年12月30日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人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16日来法院讲明双方已达成协议,用申请执行人凌某某欠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2000元债务顶抵孩子抚养费,并同意结案。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王某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