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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吕某某与马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乾民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64岁,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67岁,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乾民速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07年8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妻子邹某某为共同被执行人,综合本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邹某某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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