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完美假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X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与被告完美假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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