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大权诉廖某某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余民一(池)初字第21号

原告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烽,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侠,江西镜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曾用名廖某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建筑施工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刘大权因未按他人将摩托推上桥面帮忙的要求,过于自信将摩托车骑上尚未竣工,且不允许通行的庄下人行桥,导致刘大权坠入河底伤残。由于廖某某为该人行桥的承建者,引发刘大权诉廖某某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年2月16日,廖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与建设方办理工程结算为由,请求原告帮忙补办一份授权委托书,致使刘大权于2008年2月29日申请法院将原告追加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要求承担九十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于2008年3月4日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的主要内容为:日后法院判决昌平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诉讼费以及因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本人愿以自用小轿车(车牌号赣x)、房屋等财产为上述费用担保。刘大权诉原告和廖某某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而审结,后因原告向被告催收赔偿款未果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廖某某同意赔偿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失x元整,该款于2009年4月底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廖某某同意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显华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饶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