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与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2472号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石榴庄公园南70米。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科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太阳中心)与被告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以下简称方向盘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太阳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方向盘厂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太阳中心诉称,金太阳中心为方向盘厂职工李忠居住的嘉园三里6-1607住房供暖,但方向盘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暖费。至起诉之日,尚欠供暖费8287.8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方向盘厂给付供暖费828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向盘厂辩称,李忠是我单位职工。但李忠的供暖费超过了我单位内部规定的标准,而且其供暖协议我单位不清楚是何某签的。

经审理查明,2003年,甲方方向盘厂与乙方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嘉园供热厂(以下简称嘉园供热厂)签订一份供暖协议,约定嘉园供热厂为方向盘厂职工李忠居住的丰台区嘉园三里6-1607住房(建筑面积109.05平方米)供暖。合同签订后,供热厂依约定供暖,方向盘厂尚欠2005年度至2008年度供暖费共计8287.8元未付。

另查,2006年8月30日,嘉园供热厂与金太阳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由金太阳中心代为对嘉园三里等小区进行供暖费收取,包括2006年之前及之后的所有供暖费。

上述事实,有金太阳中心提供的供暖协议1份、供暖明细表1份、供暖形式证明1份、委托协议书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园供热厂与方向盘厂签订的供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供暖方依据约定履行了己方的供暖义务,金太阳中心作为被委托人有权向方向盘厂主张供暖费。故金太阳中心要求方向盘厂给付供暖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方向盘厂未及时足额给付供暖费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向盘厂有关李忠的供暖费超过了单位内部规定的标准,以及不清楚何某签订的供暖协议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供暖费八千二百八十七元八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七元,由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承担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汽车方向盘厂承担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炎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