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年丰民初字第2113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公司店员,住(略)。

被告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东白盆窑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家璜,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某圣华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被告潘某圣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家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在2007年7月与被告签订合同,成为其连锁店,按照法人代表潘某某的宣传,要在京成立50家连锁店免费装修门面,月工资3000元;当我成为其连锁店之后,潘某以没完成任务为由克扣工资,只发给工资1600元,以后便停发了工资至今;根据合同规定,2008年7月应返还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当我多次寻找却以在外地出差推脱,公司地址几次更换,直到我报警之后,才在派出所见到其人;我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退还保证金4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支付一年零三个月的工资x元,支付房租的二分之一即x元,将酒以进货价退回,退回店员保证金1000元。

被告潘某圣华公司辩称:我们同意解除合同;4万元不是保证金,是原告购买货物的货款,原告支付了4万元,现已经调了6万多元的货物;我们承诺给付的工资实际是奖金,由于原告不是我们的员工,我们无权支付其工资,原告也认可没有销售业绩,原告要求支付房租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门市发生的房租、水电费、通讯费用全部自己承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3日,为设立潘某圣华公司西红门门市部,潘某圣华公司租用了位于大兴区X镇X路X号的房屋;同日,甲方潘某圣华公司与乙方潘某圣华公司西红门瑞海家园门市部(以下简称西红门门市部)签订了目标任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基本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切合法经营手续,其中也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检报告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甲方向乙方提供贵州茅台镇东方酒业生产系列品牌瓶装白酒及其他中国部分名酒,及部分葡萄酒等产品。其中东方酒业系列产品占80%比例,中国部分名酒占15%比例,葡萄酒占5%比例。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总值6万元至8万元之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总值产品按公司规定内调价结算;甲方向乙方提供每个门市部每月3000元基本工资(每月该门市部必须达到2万元销售额,如果未达到只发1600元),门市部规定必须有三人正式上班人员。门市部从开业之日起到29天至31天由公司委托门市部负责人发放工资,上班人员必须按公司条例存入档案,经培训,考试录取后视为门市员,年龄在18岁至45岁(每月25日-26日向总公司缴纳月销售报表及员工周报表);甲方向乙方负责门市部的门面及室内3-4个存放样品酒柜及统一公司制定的图案装修;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基本条件如下:由乙方负责提供该开设门市部地址乙方负责,信息及该门市部所需要的费用(其中包括:中介费、房屋费、预交水电费、租金保证金等),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门市部地址信息;该门市部必须经得甲方派员到现场查看,协商同意后,再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该门市部需要的全部资金,由甲方和乙方一起签订该门市部合同后,视为甲方和乙方才能签订该目标任务责任协议书;三、其它、甲方向乙方提供促销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苛扣起来,一旦经发现查实,按该产品的价值双倍罚款。该促销产品由公司执行通知配送;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门市以甲方调价调去的销售产品所产生的销售利润全部由乙方所有;乙方在实际经营中,每家门市部在全年12个月必须完成销售30万人民币,除中国部分名酒外,统一按12个月到期计算执行;如到期未销售完的产品,以实际移交内调价结算给甲方;乙方到期不经营时,甲方的资产广告牌及装修等要完好无损的交给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意损坏时,照价赔偿给甲方。乙方没有转让和任何理由与他人合伙经营。到期满时可提前一个月与公司续签。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该门市所发生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所需增添设备,设施,比如:空调、电话、电脑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如果在第一年12个月之间,确实认真销售,完成30万元,按内调价计算,在第二年,公司可以给乙方减免当年房租费用50%,第三年房租全免;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营业额按国家税收,由甲方公司给乙方代办,甲方可根据情况提供给乙方发票;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本协议书三日内未收到乙方向甲方交纳该门市部全部资金,乙方视为违约。潘某圣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和刘某某分别代表潘某圣华公司和西红门门市部在协议书上签字。当日,潘某圣华公司向大兴区工商局开具了任命刘某某为西红门门市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刘某某向潘某圣华公司交纳了x元。7月19日,西红门门市部职员张某乙、张桂琴向潘某圣华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共1000元。潘某圣华公司通知西红门门市部,门市部开业时潘某圣华公司将提供3700元的支持费。在潘某圣华公司的宣传材料上载明,公司负责铺底6-8万元的首批货源。同年7月19日和8月6日,西红门门市部先后两次从潘某圣华公司调入商品。因潘某圣华公司自身并无经营酒类商品的范围,也没有卫生许可证,致使无法为刘某某等人办理西红门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刘某某只得自己办理了名为北京天遂人百货商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大兴区X镇X路X号。2007年9月,经盘点,双方确认辅(铺)货金额为x元,其中含红酒9288元、茶叶3340元),扣除开业支持3700元,西红门门市部欠款x元。审理中,刘某某称现有的库存商品中,白酒金额为x元,红酒8032元,茶叶2204元,合计金额为x元。刘某某在提交的潘某圣华公司价格表(茶叶类)上明确标注为非卖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目标任务责任协议书、保证金收据、潘某圣华公司的宣传材料、开业补充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潘某圣华公司价格表,被告潘某圣华公司提交的潘某圣华公司营业执照、目标任务责任协议书、送货单、盘存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西红门门市部负责人身份与潘某圣华公司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某某依约向潘某圣华公司交纳了保证金x元,张某乙、张桂琴交纳了1000元。现双方已经履行届满一年,潘某圣华公司应当向刘某某返还保证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润。因潘某圣华公司自身并无经营酒类商品的范围,致使没有为刘某某等人办理西红门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刘某某无奈之下只得自己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潘某圣华公司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刘某某要求解除合同,潘某圣华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对刘某某要求潘某圣华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给付利润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潘某圣华公司价格表(茶叶类)上明确标注为非卖品,因此,刘某某关于茶叶是用来赠送给购买白酒的人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而红酒类价格表并未标注非卖品;价值x元的货物既然是潘某圣华公司的铺货,且合同中约定到期未销售完的产品,以实际移交内调价结算给甲方,在合同解除之后,刘某某要求将未销售出去的价值为x元的货物(白酒x元,红酒8032元,茶叶2204元)退还给潘某圣华公司,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某某是以西红门门市部的名义与潘某圣华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有发放工资的约定,并要求上班人员将档案存放在潘某圣华公司,且刘某某称与潘某圣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刘某某要求潘某圣华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潘某圣华公司负担房租,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西红门门市部职员张某乙、张桂琴交纳的1000元保证金,刘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对刘某某要求潘某圣华公司支付房租、退还张某乙、张桂琴的保证金及支付张某乙、张桂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某保证金四万元。

二、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利润一万元。

三、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未售出的价值四万五千一百零八元的货物退还给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拉回,如数量不足,则由刘某某按照潘某圣华公司送货单记载的价格予以赔偿)。

四、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潘某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谊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斯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