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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某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勇纯,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8)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林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罗某某人民币x元现金,如逾期未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原审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罗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王丹茂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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