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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举证、质证,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神州经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盛某某劳务费x元,此款于2009年4月3日前支付x元,2009年4月18日前支付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共计6742.5元,由株洲市天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旿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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