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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XX市XX厂下岗职工,住(略),系唐某甲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下岗职工,住(略),系唐某甲之姐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汉族,XX市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8)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袁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刘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唐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行使诉权的处分权,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上诉人唐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利辉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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