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宏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刘某乙、刘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案由:财产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祝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新月塘X栋X号房屋归刘某甲、刘某乙所有,由刘某甲、刘某乙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x元给祝某某、黄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侯某某负担。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王丹茂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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