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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新根、刘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前支付陈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元,若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805元,由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旿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中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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