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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徐a诉任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a,女,汉族。

原告徐a,男,汉族,住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a、袁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a,男,汉族。

原告刘a、徐a诉被告任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潘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a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a、徐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3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区××路××号的房屋一套作为商务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一年,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1日止。房屋租金为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房屋由被告承租至今,但是被告从2007年9月起一直未付租金,虽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不付。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尽快搬离房屋并支付相应的租金,但是被告无任何行动。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海市××区××路××号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07年9月1日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房屋租金(暂计人民币17,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任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1日,原告刘a与被告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区××路××号的一套房屋使用。房屋租赁期为一年,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1日止。房屋租金为20,000元等。

合同开始履行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由被告承租使用,被告也按约向原告支付了全年租金。

从2007年9月合同到期后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搬离该房屋,也未付使用费。2008年3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于月底前搬离该房屋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在未得到任何反馈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房屋为原告刘a、徐a所有的商业用房。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律师函经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如期、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已经实际终止。

由于被告在合同终止后,没有及时向原告返还承租的房屋,对纠纷的产生负有法律责任,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费用。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a、徐a返还承租的上海市××区××路××号房屋,并支付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6,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

书记员谭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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