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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与松原市广源家具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96-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松原市广源家具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5月5日以(1996)松经初字第X号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被告松原市广源家具装饰工程公司偿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信用联社营业部人民币x.28元及相应利息,此款分别于1996年6月末前偿还人民币x.28元,1996年12月末前偿付人民币x元及相应利息(包括x.28元的利息),余额人民币x元相应的利息在1997年5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199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199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1997年3月26日,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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