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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孙某确认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单位资源部副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办事处武装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徐顺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X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孙某确认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7)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信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孙某签订购房协议继续履行,三方今后互不追究。

二、由原审第三人孙某一次性补偿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X街道办事处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诉讼费6000元由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X街道办事处负担,二审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信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三方在协议上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叶召义

审判员林照友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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