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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刘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曹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被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之前支付被告刘X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2.60元;

二、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3月职务津贴1500元;

三、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3月管理津贴差额12.60元;

四、原告XX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刘x年2月工资差额1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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