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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贤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号X幢C区X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长期的腹膜胶买卖业务。截止2010年5月17日,原告共结欠被告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该款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0年9月10日按月息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644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因目前资金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8113元;

二、被告在支付首期货款8000元后,可向原告开具金额为8113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之前的银行支票,原告收到支票后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8元,合计29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怡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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