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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尹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齐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前郭县建设银行郭尔罗斯储蓄所内,手持一把黑色仿真手枪欲抢劫柜台内钱款,因营业员及时按响报警器,抢劫未果。

2008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前郭县商贸小区张x经营的服装店内,用仿真手枪及卡簧刀逼住营业员,抢走人民币100元、李宁牌棉服一件,经鉴定棉服价值人民币40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持一把黑色仿真手枪窜至前郭县建设银行郭尔罗斯储蓄所内,用仿真手枪逼住营业员夏光环,让夏xx将营业室的保险门打开,欲抢劫柜台里的钱款。夏xx推说自己没有钥匙打不开门。这时躲在柜台下面的营业员郑xx按响了报警器,被告人尹某某见抢劫无望,便逃出银行,抢劫未果。

2008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手持仿真手枪及卡簧刀窜至前郭县商贸小区被害人张x经营的服装店内,用仿真手枪逼住张x及导购员于x、李x,三人被迫躲到库房内,并将库房门反锁上。被告人尹某某又将卡簧刀架在另一名导购员李xx的脖子上,强行抢走人民币100元、李宁牌羽绒服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5元。案发后,羽绒服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2008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20日我从长春回到松原,兜里只剩下80多元钱了,就想抢点钱花。我事先买了一把仿真手枪、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准备去抢劫银行。2008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我来到巴特尔北侧的建行储蓄所看了一下,这里只有四名女营业员,没有保安,而且临下班时顾客很少,利于抢劫。15时许,我再次来到这个储蓄所,推说等一笔汇款,在屋里等着伺机作案。16时许,我见办理业务的人都走了,就交给一个女营业员一张卡,让营业员给我查一下有没有钱。营业员说这不是银行卡不能取钱。我掏出仿真手枪并将“子弹推上膛”对着营业员说:“这个能不能取钱,把钱都拿出来”。营业员吓得“妈呀”一声跑了。有一个女营业员正在擦椅子,我用枪指着她说“我数三个数把门给我打开”。这时警报器响了,我就跑了。我在银行没有抢到钱,就想继续作案。2008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我来到商贸小区李宁专卖店假装买衣服,凑到收银台附近,我拿出仿真手枪对卖货员说“谁也别走了”,有一个卖货员站在收银台里面,其她几个人跑到一个库房里,把门反锁上了。我用卡簧刀逼住柜台里面的女孩,让她把钱拿出来,她给了我一百元钱,我顺手又拿走了一件衣服就跑了。当晚21时许,我就被警察抓住了。

2、被害单位职工郑xx的陈述: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有一个男的到我们单位取钱,他带个黑帽子、黑脖套,只露出两个眼睛。他拿着一张橙黄色的卡要支钱,我们行没有这种卡。营业员陈岩对他说这个卡不能取钱,他拿出一把像枪一样的东西对着陈x的窗口说“这个能不能取钱”,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趴到柜台下面按响了报警器,报警器发出很大的声音喊:“有人抢银行了,有人抢银行了”。几分钟后,付xx进到柜台里面,我才知道那个人已经走了。我没有见过真枪,那个人拿的是不是真枪我不知道。当天我们行里有60多万元钱。

3、被害单位职工付xx的陈述: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我正在擦椅子,有一个男的用一个类似玩具手枪的东西指着我,让我在他数三个数之内把保险门打开,我说没有钥匙。他正数数呢,报警器响了,他就跑了。

4、被害单位职工陈x的陈述: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一个男的戴着黑套帽,只露两个眼睛,拿一个卡要支钱。我看不是银行卡,告诉他这卡不能支钱。他拿出一个类似枪管的黑色铁管,其余部分藏在袖口里,对我说这个能不能支钱我一看喊了一声:“妈呀,枪”,然后,我就趴到地上喊:“小郑,快按报警器”。后来付会彦进来了,我知道安全了才起来。

5、被害单位职工于xx的陈述:2008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一个男的戴着黑套帽,只露两个眼睛,拿一个类似枪的东西要抢钱,他让夏xx给开保险门,夏xx和他说什么我没听清,突然,我们单位的报警器就响了,陈x坐在地上,让我报警,我用手机打的110,不一会那个男的就走了。

6、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08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我和张x、于x、李x在服装店里卖服装。这时进来一个男的要买衣服。他相中了一件羽绒服并穿在身上试了一下。他突然拿出一把手枪,并拽了一下枪栓,用枪指着我们,张x、于x和李x退到库房里,把门反锁上了。他又用枪指着我说:“把钱给我”,我说凭啥给你他掏出一把刀架在我脖子上,从我手中抢走一百元钱,在收银台附近又拽走了一件羽绒服。

7、被害人张x的陈述:2008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有一个男的到我家经营的服装店里买衣服。他试了几件衣服后,最后相中一件羽绒服,导购员带他到收银台交款,他突然拿出一把枪,把我们推进仓库里。后来听李xx说,从她手中抢走了一件羽绒服和一百元钱。

8、被害人李x、于x的陈述与张x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宫xx的证言:我是鑫兴童车玩具商店的业主。2008年12月21日中午,一名20多岁男子在我商店里买了一把黑色打塑料弹丸的仿真玩具手枪。

10、证人刘x的证言:我是巴特尔地下商场卖百货的个体户。2008年12月21日中午,一名20多岁男子在我处买了一个黑色口罩和一个蓝色套帽。

11、松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一份,可证实送检枪支为仿真枪的事实。

12、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所抢李宁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405元的事实。

13、收缴及返赃笔录各一份,可证实李宁牌羽绒服已返还被害人的事实。

14、照片14张,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仿真手枪、刀及着装等情况。

15、抓捕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被抓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银行及公民私有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在抢劫银行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审判员李中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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