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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益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X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迮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卫,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某人民币12,000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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