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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博览杂志社与南京笑越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工人体育馆南楼。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茵赛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南京笑越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山X号X幢X室。

原告体育博览杂志社与被告南京笑越媒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精彩足球.踢球者》杂志代理发行协议。2005年3月9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71期杂志共x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杂志款x元,但被告仅给付了x元,至今尚欠x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杂志款x元,并依协议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查:被告未经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原告仍以南京笑越媒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故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体育博览杂志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三雪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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