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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白某、董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204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程某,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可丽可心国际减肥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街X号通达名园9—2—2。

委托代理人范勇,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女,汉族,石家庄奇丽奇心减肥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所地,石家庄市X街X号鼎嘉府邸3区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石家庄市奇丽奇心减肥技术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所地,石家庄市X街X号鼎嘉府邸3区X单元X、X室。

原告程某与被告白某、董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董某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拥有的“奇丽奇心”类的注册商标,如二被告继续使用,则向原告赔偿款项50万元。

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略)元,原告程某负担8632。5元,被告白某、董某负担863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双灿

审判员韩秋萍

审判员董某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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