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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三泰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三泰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以(2002)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三泰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偿还自1999年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到期不偿还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案件受理费431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4930元由被告松原市三泰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共执行回款x元。本案于2009年3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位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6)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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