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8097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次渠工业开发区联东商务中心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与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郝志勇,被告三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诉称,2004年9月1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发起设立北京闽澳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澳港公司),系该公司全体股东。2006年9月2日,闽澳港公司应三元公司下属单位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三元长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分公司)的要求,向其冰雪家园项目部供应了所需钢材。截止2006年11月22日,三元公司共计欠闽澳港公司x元。2007年8月23日,闽澳港公司经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申请后注销。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为解决闽澳港公司未尽事宜,向三元公司追回债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三元公司立即给付钢材款x元;2、判令三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元公司辩称,首先,三元公司认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没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律规定公司注销之后,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来清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次,三元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收到过其供应的材料,并不欠其货款,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出资设立闽澳港公司,为该公司全体股东。

2006年9月2日,闽澳港公司与长建分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闽澳港公司向长建分公司供应钢材。孙芬龙作为长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双方均加盖了印章。合同签订后,闽澳港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将钢材送至长建分公司冰雪家园工地。2006年11月22日,长建分公司冰雪家园项目部出具结算清单,载明:闽澳港公司送来钢材款x元,小票已收回。孙芬龙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表示该记载属实。三元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

2007年8月23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共同签署闽澳港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及确认报告,载明:闽澳港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起60日内在《北京经济日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现所剩余财产共计1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2007年9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法核准注销了闽澳港公司。

另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郭圳山与被告三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的(2007)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2007年7月6日,郭圳山与长建分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三元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三元公司长建分公司系三元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闽都贸易有限公司诉三元公司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中隆俱进商贸有限公司诉三元公司的案件中,孙芬龙作为长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且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均为冰雪家园,三元公司在这两个案件中,并未否认孙芬龙的代理人身份及存在的合同关系,冰雪家园项目系三元公司承建的工程。三元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二中民终字第x民事判决,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诉讼中,三元公司称本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长建分公司的印章不是三元公司盖的,因此其不认可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对此,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表示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得知长建分公司的印章是假的。同时,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称,其在注销闽澳港公司时没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注销清算报告及确认报告之所以载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闽澳港公司对三元公司存在债权,而且其在注销的过程中对于闽澳港公司的对外债权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也没有豁免该债权,所以在确认报告中最后注明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及确认报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结算清单、(2007)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结算清单、(2007)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三元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决定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闽澳港公司与长建分公司订立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履行。闽澳港公司履行了送货义务,长建分公司应当给付相应货款。虽然合同中加盖的长建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但合同中有孙芬龙的签字,从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及相关证据上来看,长建分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业务时,也是由孙芬龙代表长建分公司签字,三元公司并未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及孙芬龙代理人的身份。故本院认为在冰雪家园项目中,孙芬龙系长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其签字的合同及结算清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长建分公司承担。因长建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故其对闽澳港公司的债务应由三元公司承担。

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同时,结合本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闽澳港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三元公司仍应向闽澳港公司的全体股东,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履行上述债务。故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要求三元公司给付拖欠闽澳港公司钢材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货款六十九万五千八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七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赵维华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