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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永乐店镇西槐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0061号

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51岁,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书记,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务农人员,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槐庄村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丹、翟新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8年8月21日、12月11日、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槐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西槐庄村委会起诉称:2007年11月18日,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张某某承租西槐庄村委会41座温室大棚。合同期限10年。每年每棚给付租金1500元,第一年即2007年12月1日支付租金的50%,剩余的50%于2008年6月1日前给付。现张某某应于6月1日给付的租金x元至今未付。后经西槐庄村委会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张某某支付租金x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西槐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07年11月18日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租赁温室大棚协议书。

张某某答辩称: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后,由于大棚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直在与西槐庄村委会协商解决。双方是在签订协议后才进行施工,西槐庄村委会亦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工,张某某进场后仍有很多地方没有完善。今年进入雨季后,由于刮大风、下雨等造成塑料薄膜及草帘子等农资损毁,并造成种植的彩椒浸水腐烂。由于大棚有严重质量问题,经张某某多次与西槐庄村委会协商解决,西槐庄村委会同意让张某某先行垫付x元购买塑料布等农资材料。因大棚存在问题过多,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约x元,且无法达到双方协议目的,故不同意西槐庄村委会诉讼请求。

同时提出反诉:要求1、判令西槐庄村委会给付张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完工赔偿张某某每棚1000元,共计x元;2、判令西槐庄村委会返还张某某垫付的材料款x元(其中电线入户材料费2000元,新购买100块草帘子费用3000元,补大棚风口塑料布费用5000元);3、判令西槐庄村委会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x元;4、判令提前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5、判令西槐庄村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

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7年4月6日西槐庄村委会与承建方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合同;2、农用塑料薄膜合格证;3、证明;4、现场照片;5、录音资料;6、买蔬菜种子、塑料布、草帘子的发票;7、雇佣工人的工资单。

西槐庄村委会对张某某反诉答辩称:西槐庄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大棚没有对质量作出明确约定,但41座大棚张某某也看到了,就是这种状态,他应该认可了当时交付的41座大棚的质量。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张某某管理不善造成大棚的现状,与西槐庄村委会无关。亦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张某某的反诉请求。

另,本院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支公司调取的保险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张某某对西槐庄村委会提供的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异议。西槐庄村委会对张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可。西槐庄村委会及张某某对本院调取的保险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张某某提供的2007年4月6日西槐庄村委会与承建方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合同,西槐庄村委会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与本案无关。因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未约定质量要求,该温室大棚合同中对于质量的要求不能视为是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对大棚质量的要求。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院认可西槐庄村委会的意见。西槐庄村委会与承建方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合同在本案中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西槐庄村委会对于农用塑料薄膜合格证不认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就塑料薄膜质量作出约定,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西槐庄村委会认为在证明上签字的人员因都是给张某某打工的,不认可。该证明性质应属证人证言,因张某某未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于该证明不予认可。现场照片西槐庄村委会表示现场没有去过,不认可。张某某所提供的现场照片非当事人双方共同到现场拍摄,故本院不予认可。关于买蔬菜种子、塑料布、草帘子的发票及雇佣工人的工资单,西槐庄村委会认为将温室大棚租赁给张某某后,西槐庄村委会并不参与经营和管理,故不予认可。买蔬菜种子的发票系正式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认可。购买塑料布、草帘子的发票非正式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雇佣工人的工资单因无法核实,本院亦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1月18日,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西槐庄村委会在九支南地块,南至沟北边、北至小道中心、东至王排沟边、西至小务村地届,共计占地70亩,地上建设温室41座。温室概况:1、草帘、塑料布、拉绳齐备;2、管理房间门窗、玻璃齐备;3、灌溉系统完善。西槐庄村委会自愿将41座温室出租,张某某自愿承租,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合同期限10年,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租金前三年每年每棚1500元,第四年每年每棚2000元,后逐年每棚递增1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12月1日支付租金的50%,第二年6月1日再支付租金的50%,以后在每年12月1日交清下一年的租金。中止合同时,张某某要保持温室的完好性,但是灌溉系统和铁架自然损坏导致不能使用,张某某不承担责任。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

另查,2008年5月西槐庄村委会作为投保人、张某某出资为大棚投保了农业损失险。2008年6月9日,通州区刮了8级阵风,大棚塑料薄膜有多处损坏,后经保险公司出险,定性为因风暴造成大棚损坏,补偿张某某大棚塑料薄膜损失x元,该笔款项同年9月已由张某某领取。

再查,2008年10月17日本院对张某某所租赁的西槐庄村委会温室大棚进行了现场勘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西槐庄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温室大棚的交付,张某某未举证证明温室大棚交付延期,

故本院对于张某某就此的答辩主张及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未就温室大棚以及塑料薄膜、草帘、拉绳等生产资料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因张某某签署协议后,实际接收并经营管理了41座温室大棚,本院认为张某某在租赁该大棚时对其现状是认可的。西槐庄村委会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及正常使用要求。张某某作为承租方应就温室大棚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修理及维护。2008年5月西槐庄村委会作为投保人对包括张某某在内的种植户就温室大棚所覆盖的塑料薄膜在保险公司投保。2008年6月9日,西槐庄村委会所在地区刮了8级阵风,包括张某某租赁温室大棚在内的塑料薄膜有多处损坏。后保险公司出险,定性为因风暴造成大棚损坏。张某某即找到西槐庄村委会要求解决塑料薄膜等问题,西槐庄村委会答复张某某其可以购买相应农资,西槐庄村委会可以负担其中的1万元。但张某某未购置相应农资产品,亦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间,北京地区进入雨季,张某某所租赁的41个大棚因所覆盖的塑料薄膜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致使部分大棚漏雨,大棚墙体浸水。张某某所种植的彩椒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影响了收益。同年9月,张某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大棚塑料薄膜损失款x元,但其未将该款用于购买新的塑料薄膜。至此,张某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管理不及时、不到位,存在过错。关于其认为现无法达到双方协议目的,要求提前解除协议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西槐庄村委会返还其垫付的材料款x元,因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要求西槐庄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x元,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存在过错,对于损失的扩大,后果应自负。因西槐庄村委会对于租赁大棚的正常使用亦有一定责任,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西槐庄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损失1万元。西槐庄村委会要求张某某给付租赁费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租赁费三万零七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损失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五百六十八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五千五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五千四百六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士刚

代理审判员李丹

代理审判员翟新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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