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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民权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单位医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因克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民权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医院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卢某某无赔偿依据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5日6时,卢某某以宫内孕37周,胎膜早破入住民权县人民医院待产,10时45分顺娩一死男婴,经商丘市医学会鉴定,涉案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民权县人民医院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卢某某x元,卢某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二、双方各自缴纳的诉讼费用各自承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已于2009年2月10日签字)。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民权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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